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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自由》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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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阅读计划到现在,第一本书给我带来震撼如此之大,就如同三体小说里男主角汪淼,在感受整个宇宙为他闪烁一样,看完书之后,突然为整个人类未来发展忧心忡忡😂。

《论自由》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出版于 1859 年的一本功利自由主义哲学著作。

教条,标签,传统观念把当代人生活,学习,工作压制的死死的,喘不过来气。最近又逢疫情,俄乌战争,中美贸易战,去全球化,就像背后有双无形的手,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分割开来,双方一定要争的面红耳赤,不分输赢,最后不欢而散,成为不同阵营最后老死不相往来。越来越缺少自由,社会,职场充满不约而同默认的“潜规则”,完全不顾当事人的感受,最后美曰其名“为了你好”,“为了大家的利益”。近年来“考公”人数越来越多,挤破头想进入国企央企,选择躺平,放弃思考,最后甘愿做一只咸鱼。作者告诉我们要勇敢的自己做选择,做自己擅长的事情远远要强于他人替你选择,即是是错的危害也很小。

以下是书中的摘要,请享用…

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取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仍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利,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如果是要对他进行告诫,规劝,说服乃至恳求,这些都可以作为很好的理由,但就是不能以此强迫他,甚或如果他不这样做就让他遭受不幸。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认定他被要求禁止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伤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因而,这一范围就是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类内在的意识领域的自由:它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对举凡实践,思想,科学,道德,宗教等所有食物的意见和态度的绝对自由。发表和出版意见的自由可能看起来应归于不同的原则,因为它属于个人行为关涉他人的那一部分;但是因为发表出版与思想本身几乎同等重要,并且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都相同,所以实际上是无法将它们分开的。第二,这一原则要求品味和志趣自由: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特征规划生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受人们干涉,即使在他人看来我们所行是愚蠢的,乖张的或错误的。第三,由个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人们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联合,但参加联合的人必须是成年人,并且不受强迫和欺骗。

即使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如果我们因害怕会出错,就从不依照自己的意见行动,那我们岂不是要漠视一切自身利害,废弃一切自身义务?

甚至,一个敢于自己思考的人,经过应有的研究和准备,虽所得的结果为错,对比那些不敢自己思考的人只知持守的正确意见,其对于增进真理的贡献还要更多些。

至此,我们已经从很清楚的四点根据上认识到,意见自由以及意见表达自由对人类精神幸福(它决定着人类的其他一切幸福)的必要性了;现在我们就来扼要地概括一下。

  • 一,即便某一意见被压制而至于沉默,但其实我们未必真的不知道,那个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拒绝承认此点就是认定我们自己绝对不会出错。
  • 二,即便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并且通常确实包含部分真理;而由于在任何主题上,普遍或通行的意见难得是或从来不曾是全部真理,只有通过与反面意见的碰撞,余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机会得以补足。
  • 三,纵然公认意见不仅正确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许并确实经受了极其有力而又最为认真的挑战,否则大多数接受它的人抱持的仅仅是一项成见,对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据毫无理解或体认。不宁唯是。
  • 四,信条本事的意义也将变得岌岌可危,其可能由隐晦而不至于消失,对人的身心而言将不复有积极影响的能力:最终,由于信仰仅仅剩下形式,非但无益于为人增福,而且还因破坏了根基,从而妨碍了任何真实而又诚挚的信念自人类理性或个人体验中生长出来。

心智与道德的能力,跟体力一样,只有运用才能得到增强。如果仅仅因他人有所行动自己就去仿效,这跟因他人有所相信自己也就相信一样,人的能力不会因此而得到任何运用。如果某项意见尚未为一个人的理性所信服就予以采纳,那么他的理性非但不会因此有所增强,甚至还有可能被削弱;同理,如果一种行为的诱因,并非出自与他自己的感觉和性格相合的那一类(这里暂不涉及他人的情感或权利),那么不仅不能使他的感觉和性格变得活泼有力,而且还会使它变得麻木迟钝。

人们大概能够认可,值得让人去运用自己的理解力,对习俗做理智的遵循或偶尔有意的偏离,这总比盲目和简单的机械服从为好。

无论哪个时代,个性自由得以发挥的程度是否宽广,都是后世对其艳羡或鄙弃的标准。只要个性在其之下还能得以存在,即便是专制也还没有产生它最坏的恶果;而凡事摧毁人之个性的,却都可以成为暴政,无论它以什么名目出现,也无论它宣称执行的是上帝的意志还是人民的命令。

如果一个人具备相当的常识和经验,其以自己的方式筹划生活,就是最好的,并非因为这种方式本身就为最好,而是因为这是属于他自己的方式。

一个人因不顾劝说与提醒而可能犯下的所有错误,跟容许别人强制他去做他们认为于他有益的事相比,其为害要远轻得多。

这两条准则就是: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人觉得有必要维护自身利益,不妨对其进行忠告、规诫、劝导乃至回避,社会能够正当地对其行为表达厌恶与责难的措施,仅此而已。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还有一点不可不记住,如果一国之内所有才俊都被吸纳进入政府,那么政府本身的精神活力和进取之势迟早都会丧失。

社会为了排除获得其福祉所面临的障碍,需要在公认领袖的带领之下,以社会力量的集体运用来获取利益,但这种做法一旦越过某个界点,却又会开始变成对人类自由和进步如此可怕的祸害;要竭尽可能地获取集中权力和智慧的优势,又不至将社会的一般功能过多地转入政府渠道;然而判定「分别这两边的界点」究竟在哪里,却是人类政治技艺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细节问题,必须根据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规则可以遵循。但是我相信,一项安全可靠的实践准则,一个值得瞩望的理想,一个可以用来检验「旨在克服这一困难而行的种种安排」的标准,可以表述为下面两句话:在不违效率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分散;同时由一个集散中枢尽最大可能地让信息得到收集和传播。

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为了在各项具体事务中使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或为了从这种具体实践中获取更多类似技能,而把国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升的利益放在一旁;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地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